我們作爲分包商於香港主要從事地盤平整工程。我們於承接香港地盤平整工程擁有逾14年經驗。 作爲分包商,我們向客戶提供綜合地盤平整解決方案,通常包括( a ) 一般土石方工程(包括土壤及岩石挖掘、拆建物料處置、爲形成一個新地盤或爲其後發展達致設計結構水平的填土及壓實);(b) 隧道挖掘工程(包括透過鑽孔及破碎及/或鑽孔及燃爆方式建造隧道以及建造相關臨時隧道承託建築物的岩石挖掘工程);( c ) 地基工程(包括爲商業及住宅樓宇項目建造樁帽的挖掘及側向承託工程及相關結構工程);及(d) 道路及渠務工程(包括於建築工地建造進出道路及渠務系統)。作爲我們的配套服務一部分,我們亦作爲分包商承接鋼鐵加工及安裝鋼鐵工作平臺。 鑑於( a ) 我們自二零零一年展開業務以來作爲分包商承接地盤平整工程逾14 年;(b) 我們並無獲納入認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冊或根據適用於總承包商的建築物條例向建築事務監督登記爲註冊專門承包商;及( c ) 我們的直接客戶大部分爲與我們擁有多年穩定業務關係的總承包商,我們將自己定位爲地盤平整分包商。 尤其是,我們爲我們於承接燃爆工程的能力及專業知識引以爲傲。於往績記錄期內,我們已完成兩個涉及燃爆工程的地盤平整項目,已確認總收益約218,700,000港元。 我們的直接客戶大多數爲香港各類基建、商業及住宅發展項目的總承包商。該等項目一般分類爲公營界別項目及私營界別項目。公營界別項目指政府或法定機構僱用總承包商的項目,而私營界別項目指並非公營界別項目的項目。我們於往績記錄期的大部分收益源自公營界別項目,分別佔我們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收益約95.0%、99.3% 及73.8%。由於我們並非登記於發展局備存的認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冊上,我們不合資格直接參與公共項目投標。因此,我們須就此等項目依賴名列認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冊上的總承包商及倘我們能夠成功投得該等總承包商的該等項目,彼等將委聘本集團作爲該等公共項目的分包商。地盤平整項目爲非經常性性質。作爲分包商我們受邀請遞交我們的競標書,於經過激烈的競爭投標程序後我們自總承包商獲得項目。我們的定價一般按成本加成模式釐定,而加成幅度按個別項目釐定。 我們本身擁有進行地盤平整工程的機器及設備(液壓挖掘機、液壓錘、鑽機、大型鑽機、噴射混凝土機、裝載車、震動式壓路機、空氣壓縮機、電焊接機及平臺),因此毋須過度依賴向第三方租賃機器及設備。我們相信,我們在機器及設備的投資使我們能夠承接不同規模及複雜程度的地盤平整項目,可滿足預期日益增長的客戶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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