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投资于在中国设立运作,或以中国业务为主流之公司或机构。投资主要集中于大中华地区,投资主体可以 是现有或新成立之外资全资企业或其附属公司,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它根据适用于外资在中国投资之合法投资管道。 集团投资于与中国相关之上市证券,同样以取得长期资本增值为目标;亦进行非上市证券(包括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之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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