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情况 为了更好地识别及建立绿色环保业务作为独立企业的价值,发掘光大环境股东的股东价值,光大环境将其绿色环保分部中的三个细分部,即生物质综合利用业务、危废及固废处置业务及光伏发电及风电业务从光大环境的业务体系中分拆而出,并作为境外上市主体。 在此背景下,发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依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注册成立为获豁免有限公司,并作为境外上市主体。发行人设立时,法定股本为50,000美元,分为50,000股,每股票面价值1.00美元股份。发行人持有开曼群岛公司注册登记处颁发的《注册证书》(编号:CT-304834)。 (二)历史沿革变更情况 2015年10月13日,发行人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依法成立。于注册成立日期,发行人向初始认购人发行1股每股面值1.00美元的普通股,其同日将上述股份转让予中国光大绿色控股。因此,中国光大绿色控股成为发行人之唯一股东。 2015年11月20日,发行人向中国光大绿色控股发行99股每股面值1.00美元的普通股。 2015年11月24日,发行人向中国光大绿色控股发行100股每股面值1.00美元的普通股。 2015年12月2日,发行人向中国光大绿色控股发行100股每股面值1.00美元的普通股。 2016年4月29日,发行人向中国光大绿色控股发行100股每股面值1.00美元的普通股。 2017年4月10日,发行人将股本中的每股面值1美元的1股,拆分成每股0.1美元的10股。同时,发行人的法定股本,由50,000美元,每股面值0.1美元500,000股,增加每股面值0.1美元的4,999,500,000股。至此,发行人的法定股本为500,000,000美元,分为5,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1美元)。 2017年4月10日,发行人之唯一股东中国光大绿色控股作出决议,待发行人的股份溢价有结余或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进账后,授权董事会将发行人股份溢价结余中的143,999,600美元转增1,439,996,000股股份,用于向在2017年4月13日(或董事可指定的其他日期)的营业时间结束时,发行人的登记在册的股东或股份过户登记总处的股东按其当时现有的股权比例配发及发行,且每股股份在所有方面与当时已公开发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2017年5月8日,发行人在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257.HK)。上市时,发行人以每股港币5.4元公开发行560,000,000股,2017年5月26日,发行人行使首次公开发售超额配股权,以每股股份港币5.4元额外发行66,078,000股新普通股,募集资金总额为约港币3,380,821,000元。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法定股本500,000,000美元,已发行股本数2,066,078,000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权结构参见本章之“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022年6月20日公告:黄海清担任董事会主席职务。